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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业主欠缴的某一时段物业费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进行催缴或诉讼是否可行?

卡卷网10个月前 (05-13)每日看点205

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业主欠缴的某一时段物业费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进行催缴或诉讼。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而物业费不属 这三种情况。

物业费转后让给第三方的,相应从权利也一并转给第三方,指从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担保权利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孽息请求权等从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物业费转让后,应及时通知对应的业主,否则对业方不发生效力。

物业费转让后,业主应向第三支付物业费,但业主依然享有对原债权人(即原物业服务企业)的抗辩权。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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